铜金融中心〔2022〕10号
(政策制定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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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入驻。对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铜梁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经市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铜梁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含市级政策区级承担部分。
第二条 鼓励区域性总部机构入驻。对经金融机构总部授权,在铜梁区新设立的,以铜梁为中心,管理周边多个区县分支机构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或负责全市1项或多项业务的功能性总部机构,以对区内的经济贡献度为基数,按50%给予3年期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含市级政策区级承担部分。
第三条 鼓励分支机构入驻。对取得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授权,在铜梁区新设立的管理本辖区所有业务的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取得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授权,在铜梁区新设立的管理本辖区所有业务的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含市级政策区级承担部分。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当年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按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租赁费用按每年实际缴纳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五条 经济贡献奖励。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对区内的经济贡献度为基数,给予第1年50%、第2—5年30%的奖励。
第六条 业务增长奖励。金融机构当年对区内的经济贡献同比增长10%(含)以上15%以下的,以增量部分为基数,给予6%的奖励;增长15%(含)以上20%以下的,以增量部分为基数,给予7%的奖励;增长20%及以上的,以增量部分为基数,给予8%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七条 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鼓励在本区注册的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按增资额度的0.5%给予奖励,单次增资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累计实缴出资额扣除铜梁区属国有企业(含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累计实缴出资额后,达到1亿元的,给予实缴到位资金3‰的奖励。对铜梁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大、经济贡献多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参照铜梁区人才政策“一事一议”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