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商务发〔2022〕29号
(政策制定牵头单位:区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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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支持培育限上企业。对限额以下首次成长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纳入限上统计次年起三年内,每年分别按5万元、2万元、3万元给予补助。期内下限的取消剩余补助。对报表及时规范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每年2400元/户的统计报表工作补助。对新增限上个体户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 支持重点商业特色街区打造。按照区政府重点规划建设打造的、达到市级及以上商业特色街区(含美食街、夜市街等)建设标准的,给予项目建设、装修、营销等方面的资金支持,验收通过后给予实际投资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三条 支持各镇农贸市场建设。对镇政府投资修建规范化农贸市场,优先推荐争取市级项目支持。对未纳入市级项目支持的镇,由镇政府向区政府专项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新(扩)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万元,新(扩)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5万元,改造维修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农村快递物流发展。对通过网销渠道销售本地生产的农特产品到区外的企业,按照实际产生快递运输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对三级物流体系中正常运营的村级服务站点每年补助2400元/个。
第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的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支持会展经济发展。对参加经区商务部门推荐的国家级、市级或区级会展、商服竞技比赛等的区内企业,给予实际展位费和搭建费全额补助,交通费和食宿费按每户不超过市内2000元/次、市外4000元/次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展货物运输费按实际发生的50%给予补助;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开展的会展活动,对举办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区政府直接主办的重大展会除外)。
第八条 支持品牌创建。对新获评五星、四星、三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对新评定的五钻(五叶)、四钻(四叶)、三钻(三叶)级酒家酒店(绿色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低等级升高等级的只给予差额补助。对新获评的“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3万元补助;对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商贸企业十强”和“餐饮企业十佳”,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1万元补助(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鼓励外商投资。对区内有实际利用外资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可按照0.02元/美元的标准对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直接投资到位资金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条 支持外贸发展。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自主品牌创建、出口技改研发、发展跨境电商等,根据企业发展绩效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扶持办法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重大商务项目。对铜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外经贸企业和对全区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的其他方面。支持商务市场主体或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申报、真实性审核、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验收、绩效评估和品牌创建等;支持商务市场主体或相关单位组织商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统计人员以及电子商务等商务行业人员培训提高;支持商务市场主体及相关单位开展市场保供、市场监测;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