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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时间: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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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文旅发202228

(政策制定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服务咨询电话:64408600

第一条  规模以上企业扶持措施。对新升规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并正常生产经营的,纳入规上统计次年起三年内,每年分别按照5万元、2万元、3万元给予补助期内下规的取消剩余补助,本措施废止不影响剩余年度资金拨付。纳入规上统计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自本措施实行之日起,按其对铜梁区的经济贡献度为基数,给予50%的奖励,连续奖励5本措施废止不影响剩余年度资金拨付对年度营业收入(年度营业收入以纳税申报表为准)首次超过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和1亿元(含)的规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旅游民宿发展扶持措施。支持旅游民宿建设,对符合创办条件、经验收合格的民宿,独立卫生间的每间客房给予3000/间的一次性补助,独立卫生间的每间客房给予2000/间的一次性补助。对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成的旅游民宿,原则上证照齐全、对外运营一年以上、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完善、未发生安全事故,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标准,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200万、100万、30万元一次性补助。已享受星级农家乐补助的不重复享受以上政策。

第三条旅游商品(文创产品)研发扶持措施。对国家部委(含其主管的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评选(参赛)活动中,荣获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部门(含其主管的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评选(参赛)活动中,荣获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重庆外事礼品名录的旅游商品每款给予企业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产业品牌创建扶持措施。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重庆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成功创建国家级、重庆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纳入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录项目的业主单位,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成功创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基地的业主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数字文旅发展扶持措施。对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数字文旅企业,给予实际投资2%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原创动漫游戏与平台公司签约并正式上线运营的,经认定每款给予出品单位5000元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在铜梁注册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影视动漫企业,办公用房按照每年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评星定级扶持措施。新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文旅节庆活动扶持措施。对开展龙灯艺术节、端午龙舟会、一镇一主题乡村节会等节庆活动,且开展活动时间不少于2天,具有一定规模、组织规范有序、社会效益良好,并报经区文化旅游委和相关部门批准的,给予活动组织方5万至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体育场地设施扶持措施。对利用旧厂房、老旧商业设施、建筑物屋顶、社区物业等存量资源,依法新改扩建健身休闲设施、冰雪场地设施、体育公园、体育服务中心等项目,符合开放条件且对社会开放,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先建后补形式,经认定给予业主单位实际投资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体育赛事活动扶持措施。对举(承)办参与人数多、产业属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体育赛事活动(政府主办并以财政资金为主要经费来源的赛事不纳入扶持范围),或者规模在100以上且级别为市级及以上的初始培育期赛事,给予举(承)办单位单次赛事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文艺表演团体扶持措施。对每年高品质演出达到50场的单个文艺表演团体,给予5万元补助,当年演出每增加5场,增加5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参与市级及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文艺活动,荣获一、二、三等奖的文艺表演团体,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个活动中,按照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累计奖励)。文艺表演团体创作的优秀原创文艺作品,被市级及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采用或认定的,给予文艺表演团体每个作品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团体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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