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文件

  • 11500224736577603C/2022-00051
  • 土桥府〔2022〕76号
  • 其他
  • 其他公文
  • 铜梁区土桥镇
  • 土桥府〔2022〕76号
  • 2022-07-04
  • 2022-07-11

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土桥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府〔202276


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土桥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快速准确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全国、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开展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迅速对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判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各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通过开展为期百日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及时实施处置,坚决消除经营性自建房经营与住用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排查整治范围

居民自筹资金建设,用作学校和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居民自建后作为住宅销售或出租给他人的房屋。“百日行动”要做到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区域。学校周边、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医院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区、景区、安置区、老街、集贸市场、农家乐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重点房屋。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破坏内部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的自建房。

(三)重点问题。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以及年久失修失管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四、实施步骤

(一)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各村(居)民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宣传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要查清有无专业设计施工,有无擅自加层背包,有无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有无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有无房屋沉降、开裂、变形等房屋结构安全风险,确定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要查清经营许可、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填写《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表》(另发),并签字确认。对故意瞒报或谎报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村(居)民委员会初步排查。各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使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栋开展针对性技术排查并摄录房屋外观影像资料,逐栋明确初步排查结论,逐栋建立经营性自建房自查、排查档案。凡是存在擅自加层背包、改变主体结构、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行为及3层及以上自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均应列为初步排查隐患房屋。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分批、分类将初步排查结果报送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及镇属相关办所。

(三)镇属相关办所同步开展安全检查。负责监管经营活动的镇属相关办所要同步开展本领域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对各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隐患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和安全检查,核实并摸清底数,重点对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进行安全检查,对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进行核查,安全检查应逐栋形成检查记录,建立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台账。对未获得相关手续违规经营的应立即责令改正、停止营业,依法依规查处。发现自建房未获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应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已开展安全鉴定的,应收集并核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真实性。行业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抄送各村(居)民委员会和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四)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同步核查。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全面核查初步确定为有隐患的房屋,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隐患。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确定的隐患房屋、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初步排查确定的隐患房屋及镇属有关办所抄送的结构安全性隐患房屋,依据《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开展核查,逐栋形成《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报告》,并明确房屋安全隐患结论和处置建议。对核查结论为有安全隐患房屋的,列入《经营性自建房住房隐患排查处置整治管理台账》;对核查结论为无安全隐患房屋的,应及时销号。核查结果及时报送镇政府及区住建委,同时抄送各村(居)民委员会和镇属有关办所。

(五)安全鉴定。对在核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和镇属有关办所应会同各村(居)民委员会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下达隐患通知书,并告知和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开展调查、检测、结构分析验算等安全鉴定工作,并依据标准规定,出具明确的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处理要求、处理措施建议,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经营、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措施。鉴定机构发现影响房屋整体安全使用或整体承载的,应在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报送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六)隐患处置整治。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处置后整治的原则,实施分类隐患处置和整治。

1.隐患处置阶段,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果断停止经营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排查发现存在违法建设、违规审批、违规经营问题的经营性自建房,相关部门应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对安全鉴定为安全性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的D级房屋,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立即确定停止经营使用的处置措施,督促镇属有关办所和各村(居)民委员会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对安全鉴定为部分承重结构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C级房屋,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分类确定观察使用、限制用途、暂停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使用)的处置措施,督促镇属有关办所和各村(居)民委员会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对因地质灾害隐患影响到房屋安全的,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确定采取停止使用避让搬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处置措施,督促镇属有关办所和各村(居)民委员会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落实处置责任。对排查核查、鉴定中发现的一般性隐患,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要确定立查立改的措施,督促镇属有关办所和各村(居)民委员会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

2.隐患整治阶段,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开展隐患处置的同时,应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除险加固、修缮、局部拆除、整体拆除等技术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隐患整治方案,组织专业机构实施整改方案,委托鉴定机构对加固、修缮整治后的房屋再次开展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屋安全的,方能使用。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治工作予以指导,建立完善隐患处置整治台账,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信息及时抄送镇属有关办所和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处置整治方案实施,处置一栋、整治一栋、销号一栋,确保处置、整治做实落地,并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结果及时抄报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和镇属有关办所。

(七)镇级督导。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督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及镇属有关办所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对“百日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排查不实的,将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将约谈相关负责同志,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实落地。

五、时间安排

(一)隐患排查核查(即日起至2022710日)。通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各村(居)民委员会初步排查,镇属有关办所安全检查,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抽查核查,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房屋要立即停止经营,解危处置。对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

(二)安全鉴定、隐患处置整治(2022710日至831日)。在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隐患状况的基础上,对隐患房屋逐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安全鉴定结论及建议,逐栋确定隐患房屋处置措施,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处置措施限期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在此基础上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制定隐患整治工程措施、方案,立即启动隐患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居)民委员会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

(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推进。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和负责监管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要求,各自落实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制定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群防群治。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治处理到位,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四)强化技术支撑保障。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应实时公布具备房屋建筑鉴定活动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方便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选用。

(五)强化严惩重罚。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据职责对涉及违法建设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查处,对该类自建房和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人民政府

202274

文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