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牧发〔2024〕30号
重庆市铜梁区畜牧业发展中心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 庆 市 铜 梁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我中心已建成3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贮点,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进程,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铜梁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铜梁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畜牧业发展中心
2024年9月12日
附件
重庆市铜梁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我区建立了“依托处理场,建设收贮点”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2〕3号)《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三防止三保障”目标,即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防止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要求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在本场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在本场外自行处理的,应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三、补助资金政策
(一)无害化处理收贮点补助。一次性补助3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贮点建设资金共90万元;2024年—2028年共5年为试运行期,每年补助3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贮点运行费用共27万元。
(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进行补助,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按当年实际数据情况报区政府审批,纳入次年财政预算。
四、补助资金使用流程
(一)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病死畜禽(猪、牛、羊、鸡、鸭、鹅、犬、猫、兔等)及其产品补助共分为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类是指养殖环节的病死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或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10kg或体长25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
二类是指养殖环节的病死牛、羊等大中型动物。病死牛、羊等及其产品按90kg/头/80元折算进行补助,不足90kg/头折算的按体重比例进行补助。
三类是指养殖环节病死鸡、鸭、鹅、犬、猫、兔等及其产品均按2元/kg进行补助。
(二)无害化处理数据审核。各镇街产业服务机构应在无害化处理前,派出监管人员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场对收集单据和处理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开展核查。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于每月将上月统计表报送区畜牧业发展中心。
(三)补助资金申报与拨付。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向所在地镇街产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逐户申报表,经镇街产业服务机构和镇街级财政机构审查盖章,报区畜牧业发展中心汇总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拨付。
五、运行管理
无害化处理具体工作要求,由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另行发函明确。
六、工作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辖区内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二)区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负责申报和发放无害化处理财政资金补助;负责督促指导和监督无害化处理企业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处理,防止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三)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依法打击养殖、屠宰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区财政局:负责统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畜禽肉及其产品安全,依法查处未经检验检疫、病死畜禽肉及其产品流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等违法行为。
(六)区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查处各部门移送的抛弃、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依法打击抛弃病死畜禽、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区生态环境局:配合推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随意处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加大宣传教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通过网络、报刊、发宣传单等方式,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养殖业主和群众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观念。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编造有关证明,出具虚假证明、资料及其他材料骗取保险赔款、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等,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