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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铜梁区巴川街道原卫生进修校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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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府〔2022149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铜梁区巴川街道原卫生进修校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铜梁区巴川街道原卫生进修校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各拟被征收人:

为依法实施铜梁区巴川街道原卫生进修校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保障拟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铜梁区巴川街道原卫生进修校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拟被征收人的意见。

拟被征收人若对《铜梁区巴川街道原卫生进修校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提出,并附拟被征收人的身份证和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逾期未按要求反馈意见的,将视为无异议。(联系人:肖必清,联系电话:45630935,联系地址: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138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邮编:402560

特此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2615

(此件公开发布)








铜梁区巴川街道原卫生进修校片区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区原卫生进修校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拟对巴川街道半月路67号(原卫生进修校宿舍)实施房屋征收。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拟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规模

凡在铜梁区巴川街道原卫生进修校片区棚户区改造拟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均属此次征收范围。具体为巴川街道半月路67号(原卫生进修校宿舍),拟征收房屋16户,建筑面积约992.3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具体以实际征收房屋的户数和面积为准。

二、征收签约期限

该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10日,在房屋征收公告中明确具体时间。

三、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征收实施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为本项目的征收部门,并委托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巴川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项目评估机构。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211号)有关规定,采取协商一致方式选择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四、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211号)。

(六)《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1517号)。

(七)国家、重庆市及铜梁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五、征收补偿对象

凡房屋在铜梁区巴川街道原卫生进修校片区棚户区改造拟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均属此次征收补偿的对象。

六、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四)在征收个人住宅时,遵循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原则。

(五)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对产权调换房屋实行公开房源和房号,由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补偿方式。经征求拟被征收人意愿,16户全部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故该征收项目只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评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对被征收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进行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面积;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按本方案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计算后的补偿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进行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追回。

在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应当优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要。

八、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根据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预评估结果,该项目被征收房屋的预评估价格如下:

序号

房屋

用途

修建年代

房屋结构

土地使用

权类型

预评估单价

(元/平方米)

备注

1

住宅

上世纪80年代

砖混(混合)

划拨

4320


九、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按照《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补助和奖励,具体补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备注

1

搬迁费

住宅

1000/·次。

现房安置或货币安置计发次,临时过渡计发次。

非住宅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2

提前签约奖励费

住宅40元/户·日,商业20元/平方米·日,其非住宅10/平方米·日。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期限10提前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实际提前时间计算提前签约奖励费。

3

货币补偿补助费

住宅

3万元/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分别补助两次。

非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给予补助。

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5

装饰装修补偿费

简易装修

300/平方米

房屋地面找平,墙壁完好平整,能用于生产、生活的房屋。


中装修

400/平方米

房屋地面贴地砖,墙面、顶棚找平且用普通涂料刷白等。

精装修

600/平方米

房屋地面、墙面采用高档材质地砖和涂料,安装暗线,屋顶吊顶造型等。

6

货币补偿特别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商业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


7

阶段签约奖励

在补偿方案中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第15天签约并按约定时间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3万元/户的奖励68天签约并按约定时间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1.5万元/户的奖励910天签约并按约定时间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0.5万元/户的奖励超出签约期限的不给予奖励。


8

片区整体签约奖励

本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在规定签约期限内(10日),全部签约并按约定时间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3万元/户的奖励。


十、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安装自来水水表、照明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座机电话等设施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原有的自来水、照明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到户,不另外收取费用;新增加安装或提高使用功能的设施,由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原有的自来水、照明电、天然气、闭路电视、座机电话等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时予以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独立水表366/户、独立电表660/户、闭路电视600/户、独立天然气3185/户、座机电话158/户、网络500/户。

(三)动力电表、调压箱、变压器等其他专用设备设施按照发票金额予以货币补偿。

十一、其他问题的处理

对征收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对设置有他项权利的房屋,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供以下办理要件:

1.查验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享受住房保障的须查验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天然气使用证原件或缴费发票。

5.提交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

6.提交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7.提交电话安装或缴费发票。

8.屋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或现场签署的委托书、房屋征收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二)办理程序。

核实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领取征收补偿费。

十三、其他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重庆市及铜梁区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法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非法获得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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