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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水利局关于《铜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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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水利局

关于《铜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发展我区农村供水事业,加强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有效解决辖区内农村供水不安全因素,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安全可靠,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水利部 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希望各位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2417

联系人:胡鑫;联系电话:45640603;传真:45640113

邮箱:42752516@qq.com

附件: 铜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铜梁区水利局

2022318


铜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

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区农村供水事业,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解决辖区内农村供水不安全因素,加强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安全可靠,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紧紧围绕“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目标,总体上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原则,以整镇整村为单元整体推进,逐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上下齐动、群众互动和社会促动”的工作局面。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城市供水工程之外的供水工程。

第四条 农村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区财政负责落实农村人饮管网运行管护资金,保障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区政府指导全面工作,区水利局负责行业监督管理,镇政府负责饮水安全保障,落实管护责任,供水单位依法经营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范围和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执行。


第二章 工程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工程规划。区水利局会同各部门、各镇街和供水单位编制区域农村供水规划,按照逐步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工程和运行管护体系的要求,以水量充足、水质优良的可靠水源为基础,重点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化供水工程。采取“以大带小、以城带乡,以大并小、小小联合”的方式,“能延则延、能并则并、能扩则扩”,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布局与供水规模。

第八条 项目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专项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企业投资融资和群众筹资投劳组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健全制度,设置专账,加强监管,向社会和广大群众公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和违规支付,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九条 项目法人。规模化供水工程及其管网改造或延伸工程由供水企业担任项目法人。村级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及村级管网维修养护由各镇街担任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区域内规模化供水工程的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和立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执行申报制。由各镇街、各供水单位根据辖区内饮水工程运行情况和建设需要,向区水利局提出实施项目的申请。在实施时,按照轻重缓急和资金到位情况,对项目择优选择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 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达到施工设计深度,由区水利局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设计单位应组织镇街村相关人员现场调查,并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方案。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并达到施工深度。应根据最新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标限价评审。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凡经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等,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动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变更手续后再施行。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工程项目法人为报账单位,报账单位申请划拨资金应填写“铜梁区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申请书”,并提供有效的凭证。该申请书应由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签章,经项目所在村、镇街审核签章,报区水利局审查后,报区财政局划拨资金。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严格实行公示制。在工程实施时应将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将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

第十八条 规模化水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金额的3%计算扣留,质保期为一年,从工程通过区级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且工程运行无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及时予以修复,则可申请支付质保金;若工程在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且责任单位未能及时处理,则由运行管护单位组织修复,所需费用在责任单位扣留的质保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结算审计工作。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将相关资料汇总并报一套至区水利局存档。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其他工程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 “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所有者为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应落实运行管理单位或人员,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督促指导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区负总责、镇街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单位履行运行管理责任,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产权为村集体资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各村应成立农村饮水用水户协会,建立村民自治章程,全面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制度健全的村可将管网延伸工程总表后的农村供水管网和设施设备有偿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供水单位进行维修养护。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用水户协会可结合本村实际聘用专职水管员1名或多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管员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水管员需经区卫生监督部门和区水利局培训后,持健康证和上岗证从业。区卫生监督部门和区水利局对水管员建立个人档案和健康档案,实行定期培训和体检。水管员具体负责供水工程日常巡查、维修维护、抄表收费、制水消毒(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站)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负责落实农村人饮管网运行管护资金,并纳入区水利局年初部门预算。

镇、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由区水利局在农村人饮管网运行管护资金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公里主供水管网700/年,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支出、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的支出、水管员工资补贴;管护资金不足部分由镇、村自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应建立水管员考核制度,每季度末组织村、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对水管员该季度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区水利局应对镇、街道供水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对考核结果较差的镇、街道,将适量减少补贴。

第三十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 、计量收费”,全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全面收费、用水户要全面缴费,并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

第三十一条 农村用水管理实行村总表、社分表、村民户表模式,供水单位对村总表按照计量值85%收取水费;各村具体负责村级总表后社表、户表管理,有条件的区域可执行“一户一表”。


第四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

第三十二条 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定期开展供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定落实供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属地镇街依法划定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巡查饮用水水源。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人)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逐级报告。

第三十四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出厂水、末梢水监督性监测;区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行业内监督性监测;供水企业负责水质自检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按规定开展的水质检测费用应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据实拨付。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共同秉持资源共享、避免重复监测的工作原则,建立水质检测共享机制,实现水质数据共享,不断规范监测秩序、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监督效率,以保障农村供水水质安全为目标,促进全区农村供水水质合格率不断提高。

第三十七条 各供水管理单位和源水管理单位应配合水质监测部门按规定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部门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管理责任单位,责成管理责任单位予以处置,帮助分析不合格原因,指导其提高运行管护水平。

第三十八条 日供水5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有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接受区卫生健康委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因供水规模较小,未设水质检验室的供水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供水水质。

第三十九条 同一工程水质检测结果连续2次超标时,由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和区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派督察组现场督察,并进行通报。


第五章 安全监管及责任

第四十条 区水利局应组织制定全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各镇(街)应组织编制本供区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区水利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因正常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于24小时前利用发短信、公告等有效手段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水户并向镇(街)或区水利局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修,根据工程量限时恢复正常供水,必要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故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供水运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发现重大隐患、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 切实落实区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区水利局是全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规划,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工程管护维修等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监督水质检测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供水工程水价进行核定,并指导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确定水价;

区审计局负责对国家投资、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区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村镇供水工程优惠电价。

第四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人员在运行管理、监督管理和检测监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XX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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