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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高楼镇1家白酒小作坊生产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吴康群生产的高粱酒(固态法白酒),抽样单编号:SC21500151653301129,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3月23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高楼镇涪江路222号的吴康群白酒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3日的库存高粱酒(固态法白酒),同时执法人员将编号为№:2021-03CP041262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无异议。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康群白酒小作坊生产、销售1批次不合格高粱酒(固态法白酒)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高粱酒(固态法白酒)共计生产180L,售价为12元/L,货值金额为2160元。该小作坊已采取主动召回等措施,已售出的不合格高粱酒均因顾客已饮用完毕而无法召回。

三、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康群白酒小作坊生产、销售1批次不合格高粱酒(固态法白酒)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结果如下:

当事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73.8元;

2、罚款1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作坊整改情况

经吴康群白酒小作坊自查,导致该批次高粱酒总酸不合格的原因:一是生产过程中添加配糟过少,二是生产过程中接的尾酒少,尾酒含酸高,接少了导致总酸低。查明原因后,该小作坊按照执法人员所提出的要求认真进行了整改,吴康群现已改进工艺并提交整改报告改,以保证总酸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督促该小作坊生产管理,认真做好完善白酒小作坊生产工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