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4709417698G/2021-00072 | [ 发文字号 ] | 铜府〔2021〕87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6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四川耀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23”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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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6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四川耀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23”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
铜府〔2021〕87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四川耀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23”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
区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四川耀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23”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请示》(铜应急文〔2021〕55号)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该事故作如下结案批复: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同意事故性质认定和事故的调查分析。
(一)事故性质。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任远林在支护作业时,违反四川耀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洪劳务公司”)《三级安全技术交底》中安全管理第(二)项第1条“清除危石时,下方不得站人。作业人员必须在初支初喷后的安全区域内进行排危”的规定,离开掌子面的安全区域,到未支护的工作面作业,未注意到头顶落石风险导致被落石砸中头部,是造成其受伤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耀洪劳务公司未落实“暂停夜间施工”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人排危作业时未开展巡查监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任远林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同意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任远林,在支护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离开掌子面的安全区域到未支护的工作面作业,未注意到头顶落石风险导致被落石砸中头部,造成其受伤死亡,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陈堂松,耀洪劳务公司支护班组长,未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由耀洪劳务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三)朱时杰,耀洪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未落实“暂停夜间施工”规定,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监督,由耀洪劳务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四)谭承华,耀洪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暂停夜间施工”规定,安排施工人员排险作业时未按规定报告且未安排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巡查检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耀洪劳务公司未落实“暂停夜间施工”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人排危作业时未巡查监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任远林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建设单位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劳务单位不落实“暂停夜间施工”自行作业失管失察,未安排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巡查检查,移交区交通局按相关规定报市交通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支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1个月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四、同意《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设单位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及耀洪劳务公司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严格制定施工方案,强化安全技术交底;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区交通局要会同市交通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支队规范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行为,对施工现场管理跟班作业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此复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