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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4709417698G/2021-00055 [ 发文字号 ] 铜府〔2021〕60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铜梁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关于重庆发润物流有限公司“5·19”车辆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

铜府〔20216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发润物流有限公司“5·19”车辆伤害

事故结案的批复

区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庆发润物流有限公司“5·19”车辆伤害事故结案的请示》(铜应急文〔202135号)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该事故作如下结案批复: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同意事故性质认定和事故的调查分析。

(一)事故性质。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余俊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且满载货物的机动车,停靠在有一定坡度的地点并下车离开驾驶室,致车辆脱离控制,以致当发现车辆后溜时来不及采取控制措施,将左后方靠坡路面作业的工人叶光才双下肢压伤引起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1.重庆发润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日常维护时间为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致使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2.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且劳务分包人安排的安全管理员不具备资质,未对劳务人员开展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三、同意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叶光才,在作业过程中未及时注意到货车后溜,躲避不及被货车压伤后致死亡,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二)余俊,重庆发润物流有限公司股东、驾驶员。驾驶货车停靠在有一定坡度的地点并下车离开驾驶室,未采取防范措施致使车辆脱离控制发生后溜,导致事故的发生,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重庆发润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致使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成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项目经理不在岗,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公司项目实际负责人陈倩华,对本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未切实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同意《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发润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开展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区交通局、平滩镇要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发包管理,严格审核施工单位资质;要规范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行为,加大日常安全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此复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重庆发润物流有限公司“5·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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