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4709417698G/2021-00054 | [ 发文字号 ] | 铜府〔2021〕58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8-09 |
关于重庆市龙华运输有限公司“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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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8-09 |
关于重庆市龙华运输有限公司“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批复
铜府〔2021〕58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龙华运输有限公司“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批复
区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龙华运输有限公司“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请示》(铜应急文〔2021〕33号)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该事故作如下结案批复: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同意事故性质认定和事故的调查分析。
(一)事故性质。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周加华驾驶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让行,造成1人受伤致死,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同意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周加华,驾驶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让行,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陈天菊无责任。
(二)重庆市龙华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责任。
四、同意《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市龙华运输有限公司要对本次事故进行通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加强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
(二)区交通运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此复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