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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行政执法
  • 铜梁区应急局
  • 有效
  • 2023-11-06
  • 2023-11-0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应急罚〔2023〕执5-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3〕执5-1号


被处罚单位:巴中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4CFP4XD

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丽景天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芮滔

违法事实:2023年8月7日上午10时许,由巴中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铜梁区新型储能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管网工程(一标段)》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管网坑道坍塌造成测量员叶恒根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6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巴中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封闭路段未按规定设置显目的安全警示标识,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发生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二:4份事故现场照片,证明巴中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7”坍塌事故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9份,证明巴中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作业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证据四:《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府〔2023〕118号),证明区政府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你公司立即组织救援,善后赔偿到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真整改安全管理问题,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做出罚款叁拾叁万元(小写:33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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