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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5-00076
  • 铜环罚〔2025〕19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5-05-07
  • 2025-05-13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2025〕19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19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盈辉涂装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仕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Y8YL2Y                                   

经营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沿井路6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127日对单位进行调查,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沿井路6号兴办的金属外壳表面处理项目,清洗废水治理设施未运行,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通过收集池中管道流入厂房外洗手池内,并通过洗手池内三通口流入雨水管网进入外环境。

20241127日,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单位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单【铜环(监)字〔2024〕第SW-005号】显示,单位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为17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一级标准0.7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11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单位总经理张瑞双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41127日我队执法人员在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3.20241128日我队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1129日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铜环(监)字〔2024〕第SW-005号】;

5.20241127单位总经理张瑞双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铜)环准〔201932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224MA5YY8YL2Y001Y)。

证据1.2.3.4.5证明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沿井路6号兴办的金属外壳表面处理项目,清洗废水治理设施未运行,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通过收集池中管道流入厂房外洗手池内,并通过洗手池内三通口流入雨水管网进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6.20241127单位总经理张瑞双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盈辉涂装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4日向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沿井路6号兴办的金属外壳表面处理项目,清洗废水治理设施未运行,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通过收集池中管道流入厂房外洗手池内,并通过洗手池内三通口流入雨水管网进入外环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单位系初次环境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封堵三通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规定,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企发展的角度考虑,我局对单位从轻裁量。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4.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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