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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4-00074
  • 铜环执罚〔2024〕5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4-04-01
  • 2024-04-07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4〕5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铜环执罚20245


处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玉滩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N52D5E

法定代表人:陈彰国

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白羊镇凤凰村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124日、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白羊镇凤凰村1社兴办的年产500吨红薯淀粉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125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铜梁区玉滩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彰国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24124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铜梁区玉滩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4124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淀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43-2014)证明你单位年产500吨红薯淀粉加工项目需建设配套环境治理设施;

证据1.2.3.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白羊镇凤凰村1社兴办的年产500吨红薯淀粉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5.2024125日,重庆市铜梁区玉滩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彰国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土地流转协议等材料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铜梁区玉滩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玉滩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220日向重庆市铜梁区玉滩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4〕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铜梁区玉滩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审理后认为:重庆市铜梁区玉滩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兴办的年产500吨红薯淀粉加工项目需按《淀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43-2014)建设配套治理设施,但重庆市铜梁区玉滩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我队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部分建成。共性裁量因子:1.环境违法次数:无;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30.5万元。

鉴于重庆市铜梁区玉滩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故建议处罚金额依据计算裁量结果从轻裁量,下浮20%执行,应处24.4元罚款。重庆市铜梁区玉滩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手续,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铜梁区玉滩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小写:2440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建设银行铜梁支行、农业银行铜梁支行、工商银行铜梁支行、重庆银行铜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铜梁支行、重庆三峡银行铜梁支行、中国银行铜梁支行)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4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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