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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4-00073
  • 铜环执罚〔2024〕4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4-04-01
  • 2024-04-07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执罚〔2024〕4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2024〕4


处罚单位:重庆擎宇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0CF1Q4P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人和路2号附1


我队执法人员2024192024117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人和路2号附1兴办的特种玻璃生产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但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5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9日我队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17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长明红彬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19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4117日你单位厂长明红彬提供的投资说明和相关发票复印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人和路2号附1兴办的特种玻璃生产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但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5月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4117日你单位厂长明红彬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擎宇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2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人和路2号附1兴办的特种玻璃生产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但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5月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 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 罚款 10 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12580元以上62900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26418,即应处26418元罚款

3.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陆仟肆佰壹拾捌元整(小写:26418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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