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执罚〔2023〕1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元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锦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54838765E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兴建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兴建村兴办的豆胚生产项目,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30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办公室主任谷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8月25日我队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8月25日我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兴建村兴办的豆胚生产项目,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4、2023年8月30日你单位办公室主任谷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元豪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3〕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兴建村兴办的豆胚生产项目,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1次;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3.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13375,即应处13375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小写:13375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