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铜环执罚〔2023〕1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6C9W2U
法定代表人:卢晓平
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沙心村9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生态环境部大气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专业28组于2023年7月19日对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问题交办,我队于2023年7月21日和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沙心村9社兴办的阳极碳素制造项目煅烧废气排口自动监测站点自2023年5月8日起粉尘仪连续量程漂移,且在线运维公司当日告知你单位粉尘仪校准未通过,直至7月20日最近一次粉尘仪校准仍未通过,期间你单位正常生产,但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24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石荣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7月21日,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专业28组填报的问题台账;
4.2023年5月8日、5月24日、6月8日及6月20日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巡检后填写的《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
证据1.2.3.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沙心村9社兴办的阳极碳素制造项目,煅烧废气排口自动监测站点自2023年5月8日起粉尘仪连续量程漂移,直至7月20日最近一次粉尘仪校准仍未通过,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5.2023年7月24日,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石荣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18日向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3〕27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铜环发〔2023〕20号)显示,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属于铜梁区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其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沙心村9社兴办的阳极碳素制造项目,煅烧废气排口自动监测站点自2023年5月8日起粉尘仪连续量程漂移,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个性裁量因子:1.安装、联网、运行情况: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56000元。
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万陆仟元整(小写:560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建设银行铜梁支行、农业银行铜梁支行、工商银行铜梁支行、重庆银行铜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铜梁支行、重庆三峡银行铜梁支行、中国银行铜梁支行)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