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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7
  • 2023-05-22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3〕4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

铜环执罚〔2023〕4

处罚单位: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熙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88903445A                                     

地址:重庆市工业园区铜梁区龙兴大道771              

202331314重庆恒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受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对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大道771号经营的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浇注、制芯工序段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据《监测报告》(渝恒(检)〔2023〕第03034-WT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制芯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为2344,浇注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为2691,分别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2规定标准0.17倍、0.35倍;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为41,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2规定标准1.05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技安环保科科长吴延昭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4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3月24日重庆恒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渝恒(检)字〔2023〕第03034-WT号)。

4、2023年4月10日你单位技安环保科科长吴延昭签收的《监测报告》(渝恒(检)字〔2023〕第03034-WT号)复印件送达回执。

证据1、2、3、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大道771号经营的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制芯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为2344,浇注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为2691,分别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2规定标准0.17倍、0.35倍;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为41,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2规定标准1.05倍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3年4月10你单位技安环保科科长吴延昭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4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3〕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大道771号经营的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浇注、制芯工序段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臭气浓度超标,其中制芯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为2344,浇注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为2691,分别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2规定标准0.17倍、0.35倍;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为41,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2规定标准1.05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废气类别: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2.超标因子个数:1个;3.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4.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共性裁量因子: 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2次;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 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420625应处420625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肆拾贰万陆佰贰拾伍小写:420625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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