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中兴路4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XXX号)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以《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XXX号)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申请人称:现场执法时,我们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执法人员没有充分考虑我的陈述申辩,也未向物业公司等单位或组织核实情况,没有进行法制审核,现场直接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我认为这是一项显失公平并带有严重指向性的执法决定,应予撤销,请求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虽有防止高空抛物的陈述,但应采取合法的措施以保障安全。其所建钢结构棚、玻璃房屋系违法建筑,且位于铜梁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尹某某系夫妻,为案涉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共同当事人。被申请人认为尹某某、李某某涉嫌违法建设,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立案决定,经调查取证后,于2022年6月8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当日送达尹某某。经本机关调查,尹某某在2022年6月8日接受调查询问时提出了“防止高空抛物,遮雨……”的陈述、申辩意见,但被申请人并未针对该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直接当场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视频以及其他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应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地复核,并将此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必经程序,否则陈述、申辩的程序性设置将失去意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有被侵害之虞。本案中,现场执法视频和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告知了尹某某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基于被申请人的告知,尹某某此时已获得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其已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前提下,即使另一当事人李某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仍负有复核的法定义务,但事实上并未复核就直接作出了处理决定,属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XXX号)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因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行政复议答复意见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以《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XXX号)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