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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1〕23号)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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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汉族,197511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大北街XX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316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编号为XXX的《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1119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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