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高楼镇高楼村十社。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2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铜梁)发改标罚〔2021〕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