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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1〕17号)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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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高楼镇高楼村十社。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2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铜梁)发改标罚2021XXX《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824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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