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铜梁区某某电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XXX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1992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桫椤路XXX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1〕XXX号)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