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平兴村XX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7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梁公(蒲)行罚决字〔2021〕XX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11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