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其他法定信息 >其他信息

  • 115002242037431382/2022-00017
  • 铜府复〔2021〕26号
  • 司法
  • 行政复议
  • 铜梁区司法局
  • 铜府复〔2021〕26号
  • 2022-03-30
  • 2022-03-30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1〕26号)

申请人胡某某,汉族,196432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平兴村XX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79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公(蒲)行罚决字2021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1122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