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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2037431382/2022-00016
  • 铜府复〔2021〕25号
  • 司法
  • 行政复议
  • 铜梁区司法局
  • 铜府复〔2021〕25号
  • 2022-03-30
  • 2022-03-30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1〕25号)

申请人陈某某,汉族,1965112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岳阳社区4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45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限拆决字〔2021XXX号),于2021119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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