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81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XXX。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办理食品举报事项,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81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XXX。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办理食品举报事项,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