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其他法定信息 >其他信息

  • 115002242037431382/2021-00080
  • 铜府复〔2021〕2号
  • 司法
  • 行政复议
  • 铜梁区司法局
  • 铜府复〔2021〕2号
  • 2021-09-09
  • 2021-09-09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1〕2号)

申请人:沈某某,男,汉族,1979X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XXX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办理药品举报投诉事项,于2021112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