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4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销售及售后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的铸造工、机加工、热处理工、质检人员、库管人员、搬运工、叉车工、机修工、钳工、电工(车间电工/公司电工)、实验室实验员、光谱分析员、三坐标人员、工装管理员、刀具管理员、检具管理员、量具管理员、部长、副部长、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级管理人员、车间班组长、包装工、清洁工、安全员、杂工、调试员、退废员、刻字员、抛丸工、货车/商务车驾驶员、污水处理工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此复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