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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农委〔202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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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农委〔2022〕103号
  • 2022-06-29
  • 2022-06-29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铜梁区2022年莲藕产业用工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农委2022103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

关于印发铜梁区2022莲藕产业用工

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街道产业培育中心,种植莲藕的经营主体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梁区莲藕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铜府办〔202113号)要求,区农业农村委会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制定了《铜梁区2022莲藕产业用工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628

(此件公开发布)


铜梁区2022莲藕产业用工

保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障作用,加快发展我区莲藕产业根据《铜梁区莲藕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铜府办〔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对象

铜梁辖区内种植莲藕的经营主体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务农人员或农户自身(以下简称“务农人员”)因在保险单载明的农业生产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务农过程中因摔倒、跌落等造成意外伤害

2.务农过程中因洪水、雷击、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意外伤害

3.务农过程中因播种机、收割机等非载人用途的农用生产机具造成意外伤害

4.务农过程中因虫蛇、野兽等动物袭击造成意外伤害

5.务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农药中毒

6.务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殴打等暴力伤害

7.务农过程中因中暑发生的医疗费用

8.务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1.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地震或其次生灾害

6.务农人员故意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7.务农人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

8.务农人员因农机具违章载人造成的意外伤害

9.务农人员下落不明的

10.务农人员上下班过程中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11.务农人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

12.务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2.精神损害赔偿

3.超出务农人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4.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5.其他商业保险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务农人员因保险事故而提起或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各项法律费用

7.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8.超过保险单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的损失超额部分。

、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资料

投保时需提供雇主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土地承包合同和雇员人员清单(姓名、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等

、保费补贴对象及比例

对在铜梁辖区内种植莲藕且相对连片规模达到100亩以上(含100亩)的经营主体在用工保险费用方面按保费的50%补贴。经营主体在同一区域集中种植莲藕达到30亩(含30)以上视为相对连片,特殊情况经现场核实后综合评估认定。

、赔偿处理

1.死亡按照死亡责任限额赔偿,残疾按相应等级的比例赔偿。

2.医疗费用在医疗责任限额内赔偿。

3.收费标准及赔付限额

收费标准及赔付限额

保险方案

方案1

方案2

方案3

每人死亡残疾责任限额

5万元

20万元

40万元

每人医疗责任限额

0.5万元

2万元

4万元

免赔额()

医疗费用免赔200元或5%,以高者为准。

收费标准

100/

300/

550/

、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下列索赔文件: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能够确认被保险人与受伤害务农人员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人事、薪资证明等材料;

4.公安、相关镇街、村委会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该务农人员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该务农人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该务农人员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

6.被保险人与该务农人员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九、特别约定

所有投保单、保险单中须录入以下特别约定:

1.本保单雇员为从事莲藕种植、除草、施肥、施药、采挖、清洗等工作。

2.本保单承保的农业生产区域为:(经详细描述)

3.本保单死亡残疾赔付无免赔;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为2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若未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明或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受害方书面赔偿请求及必要的索赔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6.本保险所涉及的医疗费用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扣除其他第三方保险后为核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伤者的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处方及治疗、用药明细单据等。

7.发生人员残疾的,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201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鉴定。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残疾赔付比例如下: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80%;三级伤残65%;四级伤残55%;五级伤残45%;六级伤残25%;七级伤残20%;八级伤残15%;九级伤残10%;十级伤残5%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残疾时,应首先对各处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残疾等级不同,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

8.本保险仅对65周岁(含)以下务农人员发生的死亡伤残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全额赔偿。发生死亡伤残事故时,如果务农人员超过65周岁,每增加一岁,赔偿金额减少10%。如果务农人员超过74周岁,参照74周岁计算赔偿金额。

、其他

其他详细承保信息见承保保单。

十一、要求

请各镇(街)联合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动员种植莲藕的经营主体主动购买用工保险,做到依法依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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