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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府办发〔2021〕11号
  • 2021-06-10
  • 2021-06-23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发〔2021〕11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0

(此件公开发布)





铜梁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

实施方案


为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有效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担当新发展使命,正确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压实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管控、建设、激励并举,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支撑。“十四五”时期,全区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82.5万亩,粮食产量不低于35.1万吨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将耕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与粮食生产的关系,农业结构调整要以不影响粮食生产为前提。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稻谷、玉米等谷物种植。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按照粮食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范围,因地制宜布局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区域。(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沟坑占比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通则标准。(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用好“两区”划定管理信息系统,强化“两区”建设管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补划。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水稻、玉米等目标作物,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稳定粮食生产面积。严防耕地“非粮化”增量,摸清存量问题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制定粮食安全任务清单,落实各镇街面积和产量任务,建立生产调度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防止耕地撂荒。各镇街要全面清理摸排撂荒耕地,建立撂荒地台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动员农户复耕复种、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方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备案管理,引导土地优先向种粮主体流转。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坚决予以纠正。实施粮食稳产提质增效行动,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稻、优质玉米等特色效益粮食。支持和鼓励在现有经济作物中间(套)种粮食作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粮食产能建设。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和农业技术装备支撑。实施“千年良田”建设工程,整村整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宜机化改造,每年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5万亩,适度进行田块归并与平整,构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提高农田道路通达度,加强农田生态环境、耕地地力建设,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探索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强化农田生态系统保育及退化农田改良修复,推广土地翻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等技术,稳步提升耕地基础地力。树立农业生产绿色发展理念,开展科学施肥合理用药技术培训,因地制宜推广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全区每年建立主要作物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示范片20000亩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率达到93%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率稳定在40%以上。开展绿色粮油高质高效示范,推动优质粮油保障基地建设,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试验示范推广和社会化服务,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到2025年综合机械化率达到55%以上。(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培育发展种粮主体。实种粮大户补助政策,引导粮食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扩大生产,通过土地流转、入股分红等方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到2025年培育发展种粮规模经营主体100个以上,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国有平台公司等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烘干、加工流通等配套服务,引导种粮主体实行粮油标准化生产,稳定提质现有粮食绿色食品产品,打造“铜梁龙米”特色粮油品牌。大力培育粮食生产服务组织,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每年整合不少于300万元资金用于对水稻统防统治、收割等环节进行补助。支持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供销联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落实种粮支持政策。贯彻落实产粮大县(区)奖励政策,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及时兑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让种粮有钱可挣。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农业项目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加大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保险政策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保险范围。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监测预警,及时掌握粮油作物苗情、土壤墒情、稻田蓄水和耕整情况、灾情等预警信息,针对性制定防灾减灾措施。建立健全各类灾情应急处置预案和响应机制,灾情发生后迅速启动,最大限度减轻损失。加强病虫监测预警,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强化重大病虫害综合防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野猪等生物危害。(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坚决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各镇街要把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党政同责,切实担起责任,努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实化政策措施,于2021年6月20日前向区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监管指导服务。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供销联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日常监测。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安排部署,抓好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各镇街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大考核激励约束力度。突出防止耕地“非粮化”,将盘活撂荒地、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纳入乡村振兴考核重点内容。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镇街在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落实不力的镇街进行通报约谈。(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

(四)强化宣传引导。做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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