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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1
  • 2021-10-18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民发〔2021〕88号


社会办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管理,现印发《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管理实施方案》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11011


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

运营补贴管理实施方案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 年)〉的通知》(铜府办〔202014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凡在铜梁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依法经区民政局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标准

1.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对其新增床位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张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对其新增床位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张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床位界定

1.同一地点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从设立起只能享受1次建设补贴(扩大规模后新增的床位除外),养老机构因更名、转让、合并、改建或更换法人(负责人)等原因不纳入新增床位范围。

2.社会力量租赁公办养老机构开展运营的,不属于新增床位;在原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上扩建的,经民政部门核定后,纳入新增床位。

3.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核定不包括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批许可的医疗床位。

(四)申报条件

1.依法备案登记,且未享受过区级财政资金补贴。

2.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50张(含)以上的,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20张(含)以上。

3.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且依法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4.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

(五)申报资料

1.《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4.市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拨付凭证。

5.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原件。

(六)申报流程

1.申请。养老机构收到市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1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

    2.调查。由区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组成调查组对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实地复核,填写调查表(见附件3)。

3.评审。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及第三方评估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4.公示。对评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5.补贴。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与区民政局签订《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附件4),一次性拨付补贴。

(七)监督管理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奖励补助。享受的养老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核查等工作,合理规范地使用补贴资金,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时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补贴,并收回补贴资金及取消补贴资金申报资格;对违规违法使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

2.享受建设补助后,从事养老服务的年限少于5年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

4.运营过程中改变养老机构性质或设施用途的

5.未经批准,擅自合并、解散养老机构的

6.补贴资金未专款专用,挪作他用的

7.其他违法违规使用的。

二、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铜梁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依法经区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二)补贴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铜梁户籍老年人的,以实际入住人数(当月入住不足一月的人员不计算为补贴人数),按每人每月 200 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收住铜梁区户籍特困供养人员的,分别按自理人员、半失能人员、失能人员月供养金的 40%60%80%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三)申报条件

1.铜梁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经区民政局备案登记满3个月以上。

2.床位入住率达到50%及以上。

3.收住铜梁户籍老年人数占全部收养老人数的50%以上;

4.入住老年人相关资料完备(包括入住服务合同、入住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入住老年人评估报告等)

5.经区民政局委托的评估单位评估,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要求的。

(四)申报资料

1.《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5)。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3.入住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入住合同。

4.入住人员缴费发票(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印件。

5.评估单位报告书。

(五)申报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每月向区民政局提出运营补贴书面申请,填报《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申请材料。

2.调查。区民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每月进行现场核查后,并形成评估报告;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第三方核查情况抽取不少于10%的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3.评审。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每季度对申请运营补贴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4.公示。对评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补贴。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按季度拨付。

(六)监督管理

对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适时进行检查评估,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时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补贴。

1.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补贴资金未专款专用,挪作他用的。

2.年度服务质量评估综合得分低于700分的,取消6个月的运营补贴;对年度服务质量评估综合得分低于600分的,取消一个年度的运营补贴。

3.在市级及以上部门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的,取消一个年度的运营补贴;在区委、区政府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的,取消一个季度的运营补贴;在区级相关部门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的,取消一个月的运营补贴。

4.季度绩效目标管理综合评分<70分,取消本季度的运营补贴申报资格。

5.发生责任事故或区级以上媒体负面曝光经核实属实的,取消一个年度的运营补贴。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未整改完成前不具有运营补贴申报资格。

三、其他事项

1.实施方案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资金是指政府用于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涉及扶持和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方面。

2.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民发〔2016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承诺书(样表)

3.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调查表

4.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样表)

5.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1

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申请机构


地    址


法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法人登记名称


手  机


总投资(万元)


其中:

已申请财政补助

(万元)


自筹

(万元)


房屋产权

登记机关


性质

自有

租赁

编号


租赁期限


消防验收或备案机关


编号


环境评价或备案机关


编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

证书编号


许可(备案)日期


设置床位


有效期限


运营情况

入住老年人数


入住率


申请建设补贴

市级补贴


区级补贴


审批意见

经办人意见:

负责人意见:

(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意见:

负责人意见:

(区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补贴标准依照(铜府办发〔202014号)文件要求执行;2.企业在市级建设补贴审核通过且市级资金拨付到区后提出书面申请;3.本申请表一式3份,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申请企业各执一份。

附件2

承诺书(样表)

本机构(单位)保证         (填养老机构名称)未享受过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且提交养老机构申报资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签名/(盖章)

     

附件3

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调查表

调查时间:         

项目名称


地址


举办人


法人登记名称


电话


建筑面积


设置床位


入住人数


总投资

(万元)


其中:

申请财政补贴

(万元)


自筹

(万元)


产权情况

自有产权

租赁产权

产权登记编号


机构运营情况

(含是否营运、服务人员数量、服务质量及效果等)

调查意见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图片(室外、室内、寝具、设施设备各两张)


附件4

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样本)

甲方: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乙方:            (养老机构)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 年)〉的通知》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为规范使用政府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环境改造,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项目实施区(县)民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书,共同遵守。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三)项目许可(备案)机关:                         

(四)项目运营机构:                                 

(五)建筑面积平方米;养老床位张;总投资万元。

(六)开业使用时间:月,该机构现有床位入住率为%

(七)补贴金额:万元。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政策规定对乙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乙方项目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登记)和法人登记,符合规定条件后,甲方根据乙方申报情况及时进行项目实地调查和评审,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报区财政局备案进行资料审查,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2. 对乙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3. 按规定落实补贴资金,跟踪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相关绩效评价。

4. 如乙方有弄虚作假、五年内改变养老机构房屋用途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据规定有权提出建设补贴申请,承诺未享受过区级建设补贴或区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

2. 按建筑工程项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养老机构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及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应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登记,达到建设补贴申请条件。

3. 除不可抗力外,保证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至少五年以上。

4.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用于本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环境改造,主要用于:

1)                                            ;

2)                                            ;

3)                                            ;

4)                                            。

5. 接受甲方监督,如有违反政府补贴资金有关规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约,按《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区民政局(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养老机构(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5

铜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申请机构


地    址


机构性质

自有租赁

法人登记名称


备案时间


开业时间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养老机构证书号


申请运营补贴时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核定床位数


入住老年人数


其中入住铜梁户籍老年人数


老年人入住率


铜梁籍老人数占总人数比


入住特困供养自理人员人数


入住特困供养半失能人员人数


入住特困供养失能人员人数


申请单位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提供的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查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评审委员会意见

签字(区民政局代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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