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依据及意义
一是国家层面有部署。2013年12月,民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12月、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等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工作。二是市级层面有安排。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2019年12月,市政府作出了重要部署,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鼓励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为加快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制定出台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指导意见,下达了《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三是其他区县已先行。经统计,目前全市已有武隆、万州、垫江、渝北、綦江、巴南、永川等区县已出台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实施方案,为我区出台《实施方案》提供了一定经验和参照。四是部分公办养老机构进行了有益尝试。南城街道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交由专业养老机构管理运营,积极探索了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方法,为我区出台《实施方案》奠定了坚实基础。五是提升我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目前,全区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整体不理想,特别是敬老院服务质量低、人员配比不足、人员入住率低、安全隐患大、行业形象差,亟待破题解局。
在调查研究并借鉴渝北、璧山、潼南、武隆等地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区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成稿后已征求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镇街意见,共收到11条修改建议,已采纳修改,现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包括八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改革实现的目标;二是将全区公办养老机构(敬老院)纳入改革范围;三是明确了改革实现方式和具体改革内容;四是明确了主要任务及分工;五是强调了经费保障及拨付途径;六是明确了运营管理主体和资产、财务、服务及监督考核;七是强调了风险管理;八是明确了相关保障措施。
三、适用对象
全区公办社会福利院、镇街敬老院以及政府出资兴办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其他养老机构。
四、执行标准及时限
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公平公开公正、履行保障职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此前已开展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继续实施,合同期满后参照本方案执行。若国家、市出台新政策法规,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从其规定。
五、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1.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新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
2.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租赁、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出资兴办、购置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或新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交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运营的运营模式。
3.政府供养对象:是指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兜底保障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