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5)渝0107执恢411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209房地证2009字第0****号 |
王*英、陈*洪 |
原铜梁区巴川镇东莘路***号*幢*-*-* |
公告单位: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