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渝(2024)铜梁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6****号遗失(灭失),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本人保证该证遗失属实,该不动产未被征地拆迁、收购、收回,如有不实,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
2025年 6月23日
张*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渝(2024)铜梁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6****号遗失(灭失),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本人保证该证遗失属实,该不动产未被征地拆迁、收购、收回,如有不实,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
2025年 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