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决策部署,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清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社会抚养费收费项目。
二、删除《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6〕114号)文件中第八条“八、社会抚养费。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具体收费对象、范围和方式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的规定执行”。
三、全面清理本单位出台的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收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