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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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质量品牌奖励办法的

通 知

铜府办发〔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质量品牌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重庆市铜梁区质量品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和品牌建设战略,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标准支撑作用,加大对企业创建品牌、标准创新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构筑西部质量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包括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含提名奖)、重庆市名牌产品和重庆市知名产品、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 质量品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五条 质量品牌奖励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重庆市铜梁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铜梁区质监局”)负责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铜梁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由铜梁区人民政府奖励30 万元;

(二)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由铜梁区人民政府奖励30 万元;

(三)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由铜梁区人民政府奖励25万元,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由铜梁区人民政府奖励10万元;

(四)获得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由铜梁区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

(五)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的,由铜梁区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获得重庆知名产品的,由铜梁区人民政府奖励1万元。

第八条 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在同年度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等级称号,以最高等级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九条 获得以上奖励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获奖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再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条 铜梁区质监局在每年4月1日至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质量品牌奖励申请。

获奖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铜梁区质监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铜梁区质量品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三)认定企业获奖的证书及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铜梁区质监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予以奖励的意见,报铜梁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铜梁区财政局将质量品牌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获奖企业或组织。

第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对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铜梁区财政局追缴相关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或组织应当加强对质量品牌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品牌形象,诚信经营。获奖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将追究企业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县战略构筑渝西质量高地的若干意见》(铜府发〔2011〕7号)相关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铜梁区质量品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铜梁区质量品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编号

申请奖励金额

获奖项目

 

文件依据

 

 

 

 

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

区国税部门审核意见

 

区地税部门审核意见

 

区安监部门审核意见

 

区质监部门审核意见

 

区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