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铜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该《办法》出台背景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该《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在2011年当时的铜梁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铜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发〔2011〕13号)文件,该文件目前仍然适用。该办法明确界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范围和使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垃圾处置费解缴机制,完善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机制,促进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二)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铜梁城区、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怎样计征?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一)居民按户计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四)商业门店(网店)及其它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置场的,按量计征处置费,并扣减垃圾转运费用。
三、居民怎样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答:由铜梁区龙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水费中按户计征。
四、哪些人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答:(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违反《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铜梁区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有哪些?
(一)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这是治理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需要,对促进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含义是如何界定的?
答: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界定如下:
1.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