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公函〔2024〕62号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
关于铜梁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345号建议的复函
杨小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共享单车问题的建议》(第345号)收悉。经与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针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在积极开展劝导、加强路面执法的同时,与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协作配合,认真探索、落实工作举措,尽力解决共享单车运行中的问题。
一、摸清基础底数。会同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实地查看我区在运营共享小玛单车和向重庆小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我区共享单车数量。目前,我区现有在运营小玛共享单车2760辆,均由重庆小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天津爱玛共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后投入使用,进行共享单车运营,为群众出行带来方便。所有在运营小玛单车生产企业为天津爱玛共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台玻南路12号,未发现有重庆爱玛科技车业有限公司(铜梁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投入共享单车运营使用。
二、强化宣传教育。一是我局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及“两微一抖”等媒体矩阵向广大市民普及交通安全常识,依法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25起,并运用“铜梁交巡警”官方抖音号发布短视频65条,发挥舆论震慑作用。每月组织警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切实提高家长及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二是我局在全区中小学校均设置了“护学岗”,落实警力强化上放学时段校园周边秩序维护;会同区教委指导各校成立了由值周领导、教师、保安组成的护学岗,及时劝导违规骑行等行为,切实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三是会同区教委加强师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印发《校园交通守则》和《铜梁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出行承诺书》给家长,积极倡导学校学生及家长安全文明出行,大力劝导学生及家长不司乘违法车辆、不违法驾驶车辆(含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以及乘坐他人驾驶单车不佩戴头盔行为,尤其是教育未成年子女不得骑行摩托车、不得扫码共享电车等行为。今年以来劝导、纠整未成年人骑行单车、违法载人、不戴头盔、加装雨伞等行为1800余起。
三、深化运行管理。区城市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监管。一是督促企业推广使用智能头盔,实现“先戴头盔后用车”的功能,提高市民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时的头盔佩戴率。二是加强骑行人员实名认证,通过严把注册关,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注册登记,减少未成年人骑行的概率,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互通,对违规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用户进行处罚。三是配备专职人员及车辆。要求企业按照不得低于车辆比例1:150配备运营人员、1:500配备调度车辆,有效保障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的行停有序。四是保障用户用车权益。督促企业完善告知制度、投诉机制等多种形式,保障市民用车权益。五是强化相关运营企业的考核,督促企业对车辆投放区域及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对运营较差的区域减少投放数量和转移配额,进一步提升市民对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满意度。
此复函已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区公安局主要领导签发。对此答复函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提出,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
2024年6月25日
(联系人:杨威,联系电话:45697608,邮政编码:402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