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旧综罚决字〔2025〕第000002号
当事人:张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住所:******************。
2025年8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与上级行政机关联合巡查,并于2025年8月20日交办发现当事人在小安溪旧县段家塘段使用泥鳅作为饵料垂钓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张某某于2025年8月18日20时40分在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小安溪旧县段家塘段使用泥鳅作为饵料垂钓的行为属实。其中,小安溪流域为涪江支流,为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中的其他重点水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当事人垂钓现场概貌照01,当事人垂钓现场概貌照02,涉案物品细目照01,涉案物品细目照02,当事人现场垂钓照,当事人垂钓现场方位照,张某某第一次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5年9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铜旧综罚告字〔2025〕第00000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声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某某于2025年8月18日20时40分在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小安溪旧县段家塘段使用泥鳅作为饵料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行为。
现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七)使用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未获得钓获物及违法所得,且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39的规定,有违反《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两项以内的违法行为较轻,处罚阶次属于从轻,现决定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垂钓使用的鱼竿一支。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进行缴款,支持“手机支付”和“银行柜台缴款”2种缴款方式。
1、手机支付: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手机支付”可在线缴纳罚款。
2、银行柜台缴款: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银行柜台缴款”后,获取20位缴款码提交给银行柜台办理缴款。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