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旧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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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领域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执法权限 |
执法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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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安全工作 |
委托执法 |
《铜梁区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简易程序 |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至2024年3月3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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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委托执法 |
《铜梁区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简易程序 |
(一)行政检查权。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驶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有权制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对下列在乡道和村道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有第1项至第4项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5项至第10项的违法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3.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4.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5.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7.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8.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8.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10.擅自挖掘道路的。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至2024年9月1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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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 |
委托执法 |
《重庆市铜梁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
简易程序 |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或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受委托单位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出具相应执法文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受委托单位有权对个人处200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执法权限,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
至2024年5月14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