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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梁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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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根据《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铜梁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铜府办发〔20102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铜梁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可在2021年112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城大道238号(重庆市铜梁区公路事务中心),邮编:402560;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862268094@qq.com;
  3.电话联系:023-45632481

                       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1:铜梁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关于《铜梁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1


铜梁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根据《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区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区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县道、乡道、村、社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专群结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县道区养,乡道镇街养,村道村养,实行区、镇街、村三级路长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所开展的养护作业及管理活动。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急养护和水毁工程。

第五条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广废物循环利用技术,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明确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落实“路长制”工作机制,筹集养护补助资金,开发养护公益性岗位,批准农村公路养护总体规划。

第七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审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养护资金,监督、考核公路机构和镇街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公路机构承担全区县道(含国、省道)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编制所管养公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镇街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指导实施。

第九条  镇(街)人民政府是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实施乡道管理养护工作,指导村委会组织实施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并实施乡、村道路长制”和养护公示制度,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鼓励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筹集养护经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养护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执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村道公路管护队,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队长,落实专人具体从事道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养护队伍稳定。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路定补、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日常保养养护补助标准:经区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已纳入市交通局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作为区补助基数:县道每年每公里1.5万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0万元、村、社道每年每公里0.3万元。

补助标准应根据养护成本变化、里程变化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县道养护工程由区公路机构年初编制年度养护工程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乡、村、社道养护工程所需资金纳入镇(街)财政预算,不足部分通过引导企业、个人捐资、“一事一议”等形式解决。

鼓励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制度。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六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将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管理纳入监管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养护管理要求:满足“安全、畅通、整洁”的通行要求,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横坡适度、行车舒适;构造物、桥涵等结构完好,养护工程完成较好;沿线安防设施完善,无侵占、破坏道路现象。

第二十条  各镇(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行多元化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建立和完善村、社道议事机制,鼓励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村道管养工作。通过设置多种形式公益性岗位,吸收农民群众特别是贫困户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鼓励将日常养护应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养护工程和桥梁维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并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机制。

日常保养计划应考虑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交通流量、使用年限等因素,采用年公里定额的方式编制。

养护工程计划应以路况水平、使用年限、资金需求、交通流量、投资效益评估结果等因素为依据科学编制。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逐步向日常化、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方向发展,并逐步引入市场化养护机制。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护栏、交通标志标线等安防设施和养护公示牌等附属设施,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新建农村公路的安防设施应按“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同步设置。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处置和上报,同时积极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范围、重点、各方职责、处置程序、整改方案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镇(街)应定期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公路生态建设,加强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将爱路护路纳入乡规民约、村民公约,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通行环境。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镇(街)对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工作给于支持和协助。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镇(街)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各镇(街)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村年度综合考核。

第三十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考核管理办法,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养护补助资金额度挂钩。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    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政府201014日发布的《铜梁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铜府办发〔2010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未纳入市交通局统计年报的其他农村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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