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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5-00068
  • 铜环不罚〔2025〕3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5-05-07
  • 2025-05-13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不罚〔2025〕3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不罚〔20253

当事人名称:重庆尊越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传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890785XG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飞龙路20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12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飞龙路20号兴办的家具生产项目,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活性炭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1129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129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长刘天容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1129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摘要)复印件;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飞龙路20号兴办的家具生产项目,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活性炭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环境违法事实。

5.20241129日你单位厂长刘天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尊越家居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你单位系初次环境违法,且在执法人员调查时积极配合,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整改,于检查当日将废活性炭转移至你单位危废暂存间进行规范贮存,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但部分危险废物未规范贮存在贮存间内,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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