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交通发〔2021〕15号
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
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相关参建单位:
现将《2021年全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全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
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防范化解建设领域重大安全风险,持续降低建设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控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建设安全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21〕4号)和市交通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便函〔2021〕362号)要求,结合我区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降总量、控较大”为目标,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主线,持续深化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两重大一突出”专项整治要求,聚焦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监理责任,持续深化“两防”专项整治,严肃查处突出违法行为,实现全年公路水运建设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零目标,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建党10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执法内容
区交通局公路质量监督站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出的执法重点,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常态性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突出违法行为。
(一)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突出违法行为。
1.未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一是未取得施工许可或市级重点线性工程未取得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二是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2.未保证安全投入。一是未按规定单列和提取安全措施费;二是未及时拨付涉及危大工程措施费;三是未检查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
3.未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一是盲目压缩造价,确定的施工费用明显不合实际;二是盲目赶工期,调整合同约定工期不调整相应工程费用;三是迫使参建单位简化工序、以“优化”为名降低勘察设计标准。
4.未认真防控重大风险。一是未按行业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二是在勘察、设计、施工阶段未全过程组织动态风险管控。
5.危大工程管控。一是对危大工程不实施全程管理;二是无危大工程辨识清单;三是不督促危大工程隐患整改。
(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突出违法行为。
1.项目经理履职情况。一是人证不符、存在“挂证”现象;二是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三是签署虚假文件记录;四是危大工程实施时未带班;五是未参加危大工程论证验收和关键节点安全检查;六是未组织“日周月”隐患检查;七是未在日常检查记录、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八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2.技术负责人履职情况。一是专项方案明显抄袭或针对性明显不足;二是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未对专项方案审核签字;三是专项方案审核签字作假或由他人代签;四是技术负责人未参加专项方案论证;五是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六是未进行专项方案技术交底;七是专项方案技术交底记录作假或他人代签。
3.专职安全员履职情况。一是人、证不符;二是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三是危大工程未在现场监督;四是未开展“日周月”隐患排查;五是“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作假;六是未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七是发现危大工程未按方案实施未报告;八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4.危大工程管控情况。一是无辨识清单或辨识不全;二是未在施工现场公告清单,未在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风险和应急措施的;三是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明显抄袭;四是专项方案内容不齐全或针对性不足、或未按要求签字盖章。
5.高处坠落风险防控情况。一是未向作业人员发放质量合格的安全带;二是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使用不当;三是作业面未设置可靠挂点;四是临边未设置护栏或护栏设置不当;五是洞口未设置盖板、平网等防坠措施;六是攀登、平台、悬空作业未设置有效通道、作业平台和攀登用具。
6.物体打击风险防控情况。一是未向作业人员发放质量合格的安全帽;二是乱堆乱码和随意抛丢物料材料;三是通道口、集中加工场上方不设防护棚,上下交叉作业未设置有效水平防护;四是通行道路、拆除作业不设警戒线;起吊物下方有人员通行和作业。
7.坍塌风险防控情况。一是模板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具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爬架、临时栈桥、水下围堰等重点工序存在突出问题,受力部位上超荷载、材料使用上减型号、技术上减参数、方案上减程序;二是深基坑、边坡工程、开挖前掌握不清、开挖中方法不当、开挖后支护不及时、过程中工序衔接不紧。
8.触电风险防控情况。一是现场临时用电未采用规范规定的供配电系统的;二是开关箱各分支回路未设置具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电器的;三是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没有分设的;四是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有接头的;五是搅拌机械、加工机械等用电设备的负荷线有破损和接头的;六是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未有效连接PE保护导体的。
9.起重伤害防控情况。一是起重吊装作业无人指挥或无资格证书人员进行指挥的;二是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存在“以小标大、以大标小、以旧代新、标准节混装、非原厂制造等违反相关技术规范行为的;三是无方案组织实施安装、拆卸、顶升等作业;四是违规组织实施安装、拆卸、顶升、起吊等作业行为的。
车辆伤害防控情况。一是工程车辆超载超限、人货混装、超员载人、无牌无证;二是驾驶人员无证驾驶、准驾不符、超速行驶;三是通行区域未落实人车分流;四是多车通行和倒车时无人指挥;五是隧道内灯光不好情形下通行;六是施工便道不符合规范要求;七是各类工程车辆现场交叉作业时无专人指挥。
(三)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突出违法行为。
1.危大工程管控情况。一是未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实施细则;二是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三是未对危大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四是未对超规模危大工程实施旁站监理;五是发现危大工程隐患未督促整改或发出停工指令。
2.监理工程师履职情况。一是现场人员与合同备案不符;二是未配置安全监理工程师、无危大工程监理细则、无安全监理日志;三是专项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四是未参加危大工程论证、验收;五是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集中执法行动
在常态执法基础上,针对重点时段,开展5轮为期一周的集中执法行动(简称“建安”行动)。“建安”行动期间,区公路质监站所有执法人员必须全员进现场、找问题、开罚单,有力震慑违法行为。
(一)“建安”一号。定于全国两会期间,即3月4日至3月10日。
(二)“建安”二号。定于“高温汛期夯基础”时段,即5月10日至5月14日。
(三)“建安”三号。定于“建党100周年”重要时段,即6月28日至7月2日。
(四)“建安”四号。定于“中秋、国庆”长假时段,即9月13日至9月17日。
(五)“建安”五号。定于“年末赶进度、抢工期”时段,即11月1日至11月5日。
四、保障措施
(一)每月调度执法情况。区交通局公路质量监督站每月20日前将执法工作情况和《2021年全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局法安科(联系人:徐言,联系电话:45681934);局法安科及时汇总全区数据、材料形成书面报告和汇总表,于每月22日前、12月22日前报市交通执法总队。
(二)半年曝光典型案件。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营造严格执法氛围,做到违法行为“有警示”、典型案件“有曝光”、施工企业“有培训”、项目现场“有标语”。区交通局每季度向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报送不少于1件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信息。
(三)适时警示约谈督办。要坚持重拳出击严格监管,对事故多发、问题较多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移交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加强督导考核。区交通局将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内容,特别是5轮集中执法期间执法队员一线在岗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执法强度不足、成效不明显的单位进行督办、通报、约谈。
附件:2021年全区公路水运工程建安行动集中执法情况汇
总表
附件
2021年全区公路水运工程建安行动集中执法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签章):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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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
行政处罚具体情况 |
其他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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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份) |
下达责令停工指令书(份)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
案件移送(件) |
行政罚款(元) |
责令停止施工(家/次) |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个) |
暂扣个人执业资格(个) |
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个)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个) |
通报批评(家/次) |
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家/次) |
纳入“黑名单”(家/次) |
项目经理记分(人/分) |
实施联合惩戒(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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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
一般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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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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